武汉大学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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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后保字(201708

 

 

 

 

 武汉大学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园林工程的建设管理,完善建管机制,确保建设成果与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校园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内基建(维修)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及受损绿地恢复项目,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及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及扩建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花卉、地被植物、铺草坪等)、因其他原因破坏的绿地(园建设施)的恢复工程、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工程。

第四条 武汉大学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为学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生态园林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为:参与校园园林规划方案、专项园林工程设计方案、新建及维修项目配套园林工程设计方案制定,负责校园园林规划方案、专项园林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园林工程施工、管养、工程验收、工程移交的监督管理;负责校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

 

第二章  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条 园林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体现校园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艺术性,适当引进适合本校环境的新品种,保持植物多样性。

第六条 专项园林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绿委办审核。新建及维修项目配套园林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需征求绿委办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园林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绿委办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校园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禁止任何破坏校园环境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绿委办可下达《工程质量整改督办单》,责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园林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古树名木时,按照《武汉大学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古树名木,开工前必须报绿委办批准;

(二) 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禁止任何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校内山体的按照《武汉市山体保护法》执行。

(一)山体保护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对山体自然生态进行维护和恢复。建设单位实施施工管理,绿委办实施监管;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约束机制。

 

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园林工程执行竣工质量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园林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必须通知绿委办参加。

第十三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园林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园林质保书。

第十四条 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符合《园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绿委办确认合格后方能准予竣工验收。

第五章  工程质保期及移交管理

第十五条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后,合同约定工程养护质保期内的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抚育、保洁等相关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绿委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养护质保期限满且设施完好、植物成活(乔木养护质保期2年,灌木、地被、草皮、竹类养护质保期1年),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绿委办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园林工程移交,建设单位应向绿委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园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四)园林工程竣工图及CAD电子图;

(五)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园林工程移交报告;

(七)植物(入境)检疫证书。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建设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十八条 园林工程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绿委办提出工程移交书面申请及移交资料,绿委办对资料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绿委办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绿委办办理移交接收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限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延迟移交时间,整改期间的养护工作仍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移交。

(三)质保期满后未及时移交的,养护工作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园林工程不予办理移交手续,养护管理工作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园林工程在建设或质保期间,绿委办下达《工程质量整改督办单》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绿委办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古树名木、山体保护相关规定的,绿委办可按照《武汉大学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山体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参考以下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武汉市山体保护法》

《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武汉大学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绿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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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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